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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築師的佛心

       
       今天在市政府開會,主辦機關非常好意的提醒我們,不得在我們的工程裡運用桃園的吉祥物阿桃與猿哥,農博主視覺標誌也不行,因為有智慧財產權運用範圍的問題,心裡真是非常高興,我們的長官們重視商業設計的智慧財產權。但是我想到建築與景觀設計合約裡都有一條文,載明我的設計智慧財產權在工程完成後,機關取得全部權利。我的怒火就被點燃了,意思是我是二等公民嗎?相較於商業設計跟藝術創作,工程設計就是低一階嗎? 難怪,台灣的建築物常被後來的修繕維護工作凌虐,變成醜八怪。
        
        
        我個人在2012年有個案子的合約裡關於權利的規定有3條是這樣:
  • 1.機關有權永久無償利用該著作財產權。
  • 2.機關取得全部權利。
  • 3.廠商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,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機關,廠商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。廠商保證對其人員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,與其人員約定以廠商為著作人,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。 
不管勾哪一點,就是踐踏你的人格、智慧財產權啊!

        我覺得空間設計類的設計師大概都是帶著佛心出生的。相信大家都有看展覽但是不能用相機拍的經驗吧!!去文創商品店裡逛逛不能拍照大家都覺得這是正常的,去美術館不能拍作品也都能理解,跟明星拍照也要經過她同意,那為什麼建築物或是公園就得要乖乖站在那裏讓你拍呢? 雖然我們的工作是服務大眾,創造優美的空間給大家使用,卻沒有人想到在拍這些照片前去問一下設計師給不給拍,理論上智慧財產權應該要包含這部分吧!! 但是,空間設計類設計師都是帶著佛心出生的,如果拍照能帶給人快樂或心靈滿足的話,那就放心拍吧!
201711/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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